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与法规中

       旅游者应当了解自己的基本权利, 然而, 事实上旅游者本身却常常不重视自己的权利, 或者说不了解自己的权利。有的旅游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 常常忍气吞声, 或者在接受了道歉之后, 放弃自己应得到的补偿。例如, 旅行社不征求旅游者的意见, 擅自取消游览项目或改变旅游路线, 旅游者却认为这是正常现象。航空公司临时取消航班, 不及时通知或对旅客没有妥善安排, 很多旅客虽然有意见, 但是却不据理力争。结果, 旅游者吃亏上当, 却还不明白为什么。按照法律规定,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1 .自由旅行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养、休息的设施, 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这一规定中的休息权中就包括了旅行的权利。

       2 .对旅游产品的知悉权

       旅游产品的知悉权, 指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时对旅游经营者提供的线路、服务等享有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经营者不能提供虚假的情况。不能欺诈和误导旅游者。

       3 .安全旅行的权利

       在旅游活动中, 旅游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要得到保障。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的旅游项目及服务必须符合有关的安全标准。例如, 饭店要有防火设施, 旅行社要为旅游者办理保险, 等等。

       4 .自主选择权

       选择旅游线路或者服务是旅游者自己的权利, 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旅游者。旅游者可以自己选择旅行社, 自己决定购买或不购买旅游产品, 可以对旅游项目进行比较、鉴别, 自主作出选择哪项旅游线路的决定。

       5 .公平交易和缔结合同的权利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是平等的主体, 旅游者有权获得旅游服务的质量保障, 有权要求合理的价格。因此,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要订立旅游服务合同, 以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下来, 以保障旅游者的权利不受侵害。

       6 .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旅游活动中, 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 应依法得到赔偿和补救。旅游经营者因自身的行为给旅游者造成损害时, 应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7 .旅游者的人格权

       旅游者不分国籍、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 在参加旅游活动中, 其人格权利是平等的, 旅游者的风俗习惯要得到尊重和保护, 不能受到歧视。

       8 .投诉权和诉讼权

       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可以直接与损害其利益的旅游经营者进行交涉, 要求其赔偿损失; 也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提出投诉, 要求处理。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 .法律与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与法规中, 对消费者的保护体现在许多方面。作为消费者的一员, 旅游者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其它权利。当然, 旅游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 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旅游者要遵守旅游地的法律与法规, 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爱护旅游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 不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公共秩序的活动。

       看天主之" 十误"

       天王因四王一心一德, 本意要建国兴邦, 创成大业。不料既定天京以后, 便把大权尽托东王一人。东王的才能甚大, 前此已越位分, 惹起众人

       经述明。但是权利太重, 就生了野心, 未免僭 之不平, 卒致身遭惨祸, 此争彼夺, 杀人如麻。我主并不能立施决断, 靠着一个中正之人, 平定此罪。石翼王实是有才之人, 我主竟看他不出, 反而四顾无人, 一事不办。后来就用了妇人之见, 专信同族亲戚。安、福二王, 实无才能。我主以为自己家里人, 总可信得过的, 因此妨碍翼王的办事, 我主也不过问。那安、福二王, 恰是成事不足, 败事有余。未及一月, 已经闹了许多笑柄。翼王反被押制出京, 长征不返。自此以后, 干王、恤王、小西王相继出世。小西王尤见信任, 实皆无才无德之人。自从彼等执权, 未尝有一善政, 但知贪贿妒忌。天朝大事, 从此去矣。此为天王之第一误。

       天王自失东王、北王之后, 不知谋虑, 不问政事, 一味只知靠天。上帝教原是起兵时的第一着, 但是既立江山之后, 总有许多军民制度, 一切爱民的政治。天王迷信过深, 竟谓" 天父天兄自能佑助, 不必将政事办好" 。可笑安、福王等, 不思开导, 反多附和。从此天王实认天是真权真力, 其他一事不管。后来人心也乱了, 粮食也尽了, 还是只讲天话, 全靠天心, 不挽回大局, 直至殉国, 只守此心, 信道可谓极笃。然国破家亡者, 皆此之由也。此是天王之第二误。此第二误实是第一误之根, 惟其信天, 所以不能任人, 故第二误亦可谓之第一误。既有此两误, 于是错误相环而起, 言之实可痛心。

       当时安、福王既大坏朝事, 又以为不足, 更用一小人蒙得恩, 天王甚宠爱之, 日夜讲说天道, 于实事丝毫无补。人心本来要想各散, 后来因闻清营中凡捉着广西人, 谓之" 老贼" , 皆杀无赦。故不敢投降。我所以" 招降十要" 中, 深为清朝太息者也。此为天王之第三误。

       后来我力守浦口时, 天王不知听信何人之言, 忽然疑我有投降清朝之意。天京中的命令, 把我母、妻、子女押到对江, 不准我人马回京, 前已述过。我此时有冤难伸, 也不知何人忌我。后来始知是干王等作用, 天王竟不审辨。此时清朝的军正图金陵, 内外信息不通, 渐致大局危急。此是天王之第四误。

       当苏、杭既收之后, 我第二次入京, 察看军中情形。第一怕缺少米粮, 故建众王兄弟有银必须买粮之议。天王大怒不从, 责我怕死, 又说" 天生真命主, 不用兵而太平统一" 等语, 我只得退去。后来听说又是干王等之意, 要人纳帖, 任意抬高价目, 非洪氏帖不得贩米入京。就此转瞬之间, 京中无米, 天京便因此不能保全。皆由用人失当, 自取灭亡。此是天王之第五误。

       我本要把江苏人心买服, 巩固天朝之江山。又因上海通商, 有外国人来往, 也竭力联络, 功效已著。不料部将陈坤书在苏州杀害良民, 我要治他之罪, 他便霸占常州, 使钱纳贿, 得安、福王等之内助, 竟封为护王, 籍彼抗王, 盖恐我兵多权大也。从此陈坤书势力浩大, 竟扰乱江苏全省地方, 致失东南民心, 大局摇动。我之部下见朝政不明, 心不能平, 不肯出力死战。后此凡纳贿者皆得免罪, 不纳贿者反被谗毁而死。此是天王之第六误。

       我在松江与洋兵大战, 正当得手, 天王忽下诏调我速救天京。试想他们五王十八将, 名为保护天京, 所为何事? 一有变动, 心惊胆战, 便要调回。如此疲于奔命, 岂能得力? 况且我要增兵买粮, 一味不许。如今江苏吃紧, 我兵退步, 洋兵便是进步。将此情形奏上, 又是一味不许, 竟有" 国法难容" 等诏语, 我从此便将苏杭交与部将。后事变幻, 不堪回首。主又使安、福王代理苏杭事, 不惜弃之。此是天王之第七误。

       我到京内, 见天王诸事颠倒, 万不能守。且此时苏杭得手, 何妨力挽东南? 虚让江左, 意欲劝天王出京避难。且因京中粮食已尽, 来源断绝, 不如就食他方, 尚可再图恢复。天王又大怒责我, 说出许多天话, 定不许我问此大计, 愿听小西王等坐视灭亡, 前已陈述。当时我虽留京度岁, 日日如坐针毡。此是天王之第八误。

       当苏杭告急时, 我若早临, 必不致前功尽弃。乃天王听信小西王辈之言, 疑我自占去路, 必要索我贿银十万, 方准一行。我苦不得银, 宛转多日, 方能凑足。主又限我下苏杭止多四十日。岂知此时已不及, 去亦徒然, 不过我心终未毕耳。此等机会, 若非内有奸臣暗主掣我之肘, 决不至于坐失。此是天王之第九误。

       自我见苏杭之连失,又不得不速即回京,便再陈无兵无饷不能坐守之说。天王仍是靠天说话,后来索性连日伏处深宫,不能见面了。城内一切巡查管理之权,皆在洪氏及幼西王之手。天王无食,乃至团百草为“甜露”食之。我虽欲救尽饥民,终有力乏之一日,前般已经说明。我有好心,反为安、福王等指为有心买服人民,于洪氏不利,我便灰心住京中,不再出力求去。天王尚是一味信天,如印信文字,必称“天父天兄”等事。又因城中乏食,不许男妇出城,尚听奸人乱杀良民,因此渐逼渐紧,终至殉国,天京遂破。此是天王之第十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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