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与症状本身的程度有关
人们通常认为一个人患了病会马上找医生诊治。然而事实往往却并非如此。一个人患病后, 可表现为从" 否认" 症状到立即求助等许多方式。许多病人从疾病开始到找医生检查之间已经历了几周、几月, 甚至几年时间, 有的求医已为时太晚, 以致失去了治疗时机。求医行为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一般认为, 从感知症状到求助医疗照顾至少要经历三个阶段, 即:症状的体验与认识阶段; 接受病人角色的阶段; 作出求医决定与寻求医疗帮助的阶段。
( 一) 体验与认识症状
有病感的人不一定求医, 但求医者必定首先要有病感。因此, 对症状的体验与认识是求医过程的第一步。在这个阶段, 病人要确定自己有某些方面不正常。在这方面可有三个独立的症状体验, 一是个人确实感到身体有疼痛或不舒服处; 二是承认这些情况是症状, 而作为症状, 则意味着一种疾病状态; 三是在感情上伴随承认作为威胁生命的潜在条件的疾病状态而来的反应。然而, 对" 症状" 的确认因人而异。如一个懂医学、心理知识的人认为是严重的心理问题, 而一个不懂这些知识的人却认为毫无问题或是" 思想问题" 。
流行病学调查表明, 未求医并认为是" 健康" 的人群中, 躯体与心理疾患的比例仍很高。Z o l a ( 1 9 6 6 年) 曾报道, 有病不求医的人占患者的2 / 3 ~3 / 4 。他认为仅仅体验到症状并不足以使个体认识到需要求助, 除非他认为这一症状对健康有潜在的威胁和无能或无助。人的一生中不同时期都会体验到症状, 而症状的严重程度与是否需要求医的认识, 则与文化、种族、年龄尤其是性别有关。研究发现, 社会阶层越低, 对同一症状就越不认为需要就医。被蓝领忽视的症状在白领阶层可能会认为很严重; 女性较男性更易体察症状与认识症状的严重性, 求助行为也更多出现。因此, 除非是特别严重的症状, 否则多数情况下是否把一个症状看成需要求医的状态, 不仅与症状本身的程度有关, 更与该群体的亚文化价值观念有关, 即该类症状是否值得个体去关注与求助。同时, 个体对症状的归因有时也很困难。如一个人体验到情感上的痛苦, 往往不知道是医学的还是心理学的原因, 那么常见的是许多心理痛苦的人常首诊于内科医生。
( 二) 患病与病人角色的接受
症状被确认后, 患病个体就面临着是否接受" 患病" 或" 病人" 这一角色。从医学社会学的角度来说, 此时他取得了" 病人身份" 或者充当了" 病人角色" , 不但他的行为与承担的社会职能发生了改变, 而且社会对他的态度与期望也发生了变化。" 病人角色" 的提出, 为分析疾病与康复行为提供了系统或有力的理论基础。
( 三) 寻求医疗帮助
一旦进入病人角色, 患者就要对自己的病态做出应对。求助就是病人对疾病最常见的应对方式之一。许多学者提出决定求助行为的因素来预测一个人在患病后是否求助有三个方面。
1 .个体素质也可认为这是求助的倾向性。即某些病人比另一些病人更倾向于求助医疗机构。这些人具有人口特征, 如年轻人、女性病人, 病后更易选择求医; 社会结构特征, 如受教育高、白领阶层等病后多选择求医。这些人可能具有更多的医学知识, 对症状能及时、准确地做出归因; 健康信念, 如相信医务人员的帮助有助于治疗疾病者更易选择求医。
2 .个体的能力尽管某些人可能事先倾向于利用医疗服务, 但却不一定去利用, 除非他有能力去利用。个人利用医疗服务的能力取决于家庭和社区的条件。如果有足够的条件使个人能够利用医疗服务, 那么个体将更可能去利用它。
3 .症状的特点求医倾向性和有一定水平能力时, 需要是利用保健服务的基本的和直接的促进因素。需要可以分成觉察到的( 或主观上的估计) 或估计到的( 临床诊断) 两个范畴。症状越被体验为严重, 需要就越大, 而严重性的标准往往是群体的而非个体的。体验到的症状严重程度是决定是否求医的主要因素。所以, 个体在体验到症状后, 首先要考虑自己的状况通过努力( 自助或求助) 是否可以改变。如果在心理上认定为" 不治之症" , 个体往往不求助。第二, 如果可以改变, 个体往往首先考虑自助, 自助能改善的状况显然可以减少代价而不采取求助。第三, 无法自助改善时, 个体则权衡获益与耗损, 决定求助于何种机构或对象。研究表明, 除非是威胁生命的严重躯体疾病, 否则多数人首先都不求助于医生, 而求助于亲朋好友或同病者。求助于医生往往是最后一招, 而精神疾病求助于精神科医生则往往是在所有求助都失败后才采用。
要学会谈判三方针理论
所为谈判" 三方针" 理论是由英国谈判专家比尔斯斜特所提出的" 谋求一致" 、" 皆大欢喜" 、" 以战取胜" 的谈判理论。
" 谋求一致" 是一种谋求双方共同利益, 争取最大可能一致性的谈判方针, 犹如共同做蛋糕, 蛋糕做得越大, 分享得就越多。
" 皆大欢喜" 是一种保持积极关系、各得其所的谈判方针。这种方针不是把蛋糕做得尽可能大, 而是根据各自的需要和不同的价值观去分割一个既定的蛋糕, 争取分得合理, 分得各方都满意。
" 以战取胜" 这种方针是比较陈旧的谈判方针, 谈判中应当避免, 指谈判各方使手腕和诡计, 争个你死我活, 结果却两败俱伤。该方针目的是打败对方, 实质是损害了双方的利益, 其危害性是" 失去友谊, 失去今后与对方合作的机会, 会遭到对方的抵抗和反击, 也有可能是对方屈从但也不会积极履行协议, 在社会上失去信誉等。当今谈判中很少有人采用这种方针。人们应该在友好、和谐气氛下" 谋求一致" 去谈判, 也可以在谋得己方利益的前提下给对方以适当满足的" 皆大欢喜" 去谈判, 但无论如何不应该" 以战取胜" 。
上述三种谈判理论运用最广也最常见的是双赢谈判理论, 当然各种谈判理论随着社会发展也在不断出现。但无论什么样的理论都应坚持这一基本出发点:谈判不是满足某一单方面的需要, 而是参与方都要获得某些需求的满足, 寻求参与各方的最佳需求结合点。
现代谈判理论的发展促使形成新的谈判模式。这种现代谈判模式不是首先确定自身的立场, 而是认清自身的需要, 然后去寻求和探索对方的需要, 谈判的根本目的是共同努力去找出达到需求结合点的途径。这样就可使谈判过程的合作性大大增加。由于谈判结果都获得某种满足故这种模式又称为" 双赢式" 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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