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由于女王的心理状态没有随着交际的环境

       英国著名的维多利亚女王与其丈夫相亲相爱, 感情和谐。但是维多利亚女王乃是一国之王, 成天忙于公务, 出入于社交场合, 而她的丈夫阿尔伯特却和她相反, 对政治不太关心, 对社交活动也没有多大的兴趣, 因此两人有时也闹些别扭。有一天, 维多利亚女王去参加社交活动, 而阿尔伯特却没有去。已是夜深了, 女王才回到

       寝宫, 只见房门紧闭着。女王走上前去敲门:

       房内, 阿尔伯特问:" 谁? "

       女王回答:" 我是女王。"

       门没有开, 女王再次敲门。

       房内阿尔伯特问:" 谁呀? "

       女王回答:" 维多利亚。"

       门还是没开。女王徘徊了半晌, 又上前敲门。

       房内的阿尔伯特仍然问:" 谁呀? "

       女王温柔地回答:" 你的妻子。"

       这时, 门开了, 丈夫阿尔伯特伸出热情的双手把女王拉了进去

       作为女王的丈夫阿尔伯特, 一开始就知道敲门的人是自己的妻子, 他的两次发问实是明知故问。为什么维多利亚前两次敲门都遭到了拒绝, 叫不开门, 而最后一次丈夫开了门并热情有加呢? 这是由于女王的心理状态没有随着交际的环境、对象的变化而加以调整, 她的语言和她在此时所扮演的角色发生了严重的冲突而造成的失误。

       第一次女王上前敲门回答说" 我是女王" , 她这种自称是在维护自己的尊严, 这样的态度应该在宫殿上运用才适合, 这表明交际双方的关系是君臣关系。而现在是在寝宫之中, 面对的是丈夫, 所以她这样回答显得态度高傲, 咄咄逼人, 没有满足作为丈夫的阿尔伯特的自尊心理, 因而没有叫开门第二次敲门女王的回答是" 维多利亚" , 应该承认第二次回答比第一次回答语调有所变化, 但是" 维多利亚" 这个自称在这里是中性的, 似乎只是一个冷冰冰的代号, 没有显现出作为妻子角色的感情色彩, 因而效果也不好, 唤不起丈夫的亲切之感, 故而也没叫开门。第三次敲门女王回答说" 我是你的妻子" , 体现了作为" 妻子" 的角色意识, 传达出妻子特有的温柔和浓烈的感情色彩, 她的心态适应了具体的场合和对象, 把交际双方的色做了明显的定位, 极大地满足了阿尔伯特的自尊心理, 于是先前失误的不愉快一扫而光, 效果极佳, 不仅敲开了房门, 也敲开了阿尔伯特的心扉。

       在生活的舞台上, 我们每个人都离不开一定的场合, 时刻都在扮演着某种角色。因此每当与人交际时, 不仅在传递信息, 而且还包含并规定了表达者与接受者双方的角色关系, 人们期待你说出的话符合角色规范。我们常常听人说, 某某人今天说话有失体统, 往往是指他所说的话有悖于人们所期待的角色规范。这样交际的效果就不会好。

       然而这种角色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场合的变化和交际对象的变化, 角色也有可能转换。前苏联社会心理学家安徒列耶娃说:" 实际上每个个体所担任的( 角色) 不只是一个, 而是几个社会角色, 他可能是会计、父亲、工会会员、混合足球队队员, 有些角色是在人出生时就已确定( 例如:是女人或者男人) , 另一些角色是在生活过程中获得的。" 同一对象在不同的环境里往往表现为不同的角色, 彼此的关系也就会跟着变化, 这种变化往往通过说话表示出来, 不然就会发生角色错位。同样是维多利亚, 在宫殿上是女王, 回到寝宫就是妻子, 她的语言形式随着角色的变化而变化, 如果不做这种调整, 就会造成交际对象的不解、不快和不认同。所以, 人们的语言一定要符合不断转换的身份。" 处身京畿地, 感受皇家风" 、" 涉足异域土, 甘当行路人" 。人这一生就是这样:每一次角色的转换都应该恰得其位和心甘情愿, 处高可自得其乐, 自怡其心; 处低可抬他人之尊, 成他人之美, 因而也可得他人之提携、他人之善待和他人之感戴。

       对导游的处罚都有哪些

       根据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 对以下违反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 1 ) 无证导游,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 处1 0 0 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2 )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 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进行导游活动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1 0 0 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3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 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4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5 0 0 元以下的罚款。

       ( 5 )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暂扣导游证3 至6 个月; 情节严重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A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B .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C .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 6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 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1 0 0 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7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1 0 0 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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