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司会发觉这种下属是可用的人

       有的员工, 从来不希望自己犯错误, 但又是不可能的。有的员工犯了错误便茫然失措或手忙脚乱。但是, 谁会利用自己的失误来引起上司的注意呢? 这样可不可行? 我们应该知道, 为了引起上司的注意, 而刻意制造失误, 这是很危险的。

       那么, 错误能否被利用呢?

       其实, 在实际工作中, 上司不仅会注意我们取得的成绩, 而且会注意我们犯的是什么错误。人都会出错, 当然我们也可以犯错, 但要尽量避免犯不必要的失误。大部分的错误是疏忽大意的失误。

       例如:健忘, 工作中忘了什么, 或工作进行的不彻底。这种错误才犯不得。

       那么, 不可避免的失误就不同了。

       例如:上市公司的一个财务上司, 分析后觉得美元要贬值, 所以采取了相应的行动, 结果美元没有贬值。如果我们认真做研究, 我们就会很快从错误中恢复过来。

       例如:花旗银行公司的董事长约翰里德, 在作为花旗银行的副总裁时期, 里德因为建立公司的信用卡分部, 使公司损失1 . 7 1 7 2 亿美元, 结果大出其名。里德的错误当然会引起上司的注意, 但在他们眼里, 里德还是敢作敢为的人。里德毫不气馁, 极有能力地处理了危机, 使这个分部最终做到扭亏为盈。

       正因为这些, 1 9 8 4 年里德才能成为花旗银行的董事长。当然, 我们并不主张犯下损失上亿美元的错误, 但是我们不应该犯低级的错误, 即便犯错也是犯开拓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错误。这样, 错误大一点, 可能更能引起上司的注意。但最重要的是要有认错改进的勇气。可见, 上司不会要求下属不犯错误, 相反, 他会欣赏及时承认错误和改正错误的下属。其实, 能够及时发现错误并改正, 已是一种优秀的能力了。所以, 当我们发现出错的时候, 不要惊慌失措。我们不妨对上司说明我们发现自己错了我马上改正它。

       在合适的情况下, 我们还可以解释原因, 更重要的是今后不再犯同类的错误。上司会发觉这种下属是可用的人。

       把法看成统治者约束民众的工具

       我国当前学界还是较普遍地肯定法和法律之间的区别, 因而应该分别予以定义。一般认为, 法是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过程中长期地、习惯地形成的, 反映统治阶级普遍意志的, 具有正当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共同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 具有明确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职责关系的普遍行为规则体系。

       综上可见, 对法的词源的考察是很有意义的, 既能看出法的基本特征, 也能看出中西文化在法的观念上存在的差异。

       近现代西方学者往往把法看作是对公正和正义的描述。孟德斯鸠把法界定为由事物的正义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卢梭把法律界定为社会公共意志。他指出:" 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时, 他们便只是考虑着他们自己了; 如果这时形成了某种对比关系的话, 那也只是某种观点之下的整个对象对于另一种观点之下的整个对象之间的关系, 而全体却没有任何分裂。这时人们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 正如作出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 我就称之为法律。" 博登海默认为, 法律就是同一个民族关于公正和正义的一致看法。

       中国古代往往把法看成统治者约束民众的工具。如, 《管子七臣七主》:法律政令者, 吏民规矩绳墨也; 《商君书定法篇》:法者, 宪令著于官府, 刑罚必于民心, 赏存乎慎法, 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韩非子难三》:法者, 编著之图籍, 设之于官府, 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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