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我们的发展前景一定会很乐观

       在工作中, 我们常常会向上司请教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有些是我们难以解决的工作难题, 有些是我们不敢自作主张的事, 但是不管遇到什么情况, 都不要在未加思索就匆忙找上司。当我们向上司请示一件事该如何处理时, 上司可能会问我们怎么处理。如果没有任何准备, 我们可能会不知所措, 无法回答, 或者回答的毫无逻辑。这等于告诉上司, 我们没有思考和判断, 这会使上司认为我们缺乏独立工作的能力。对于一个职场人来说, 这是非常不利的。

       所以, 向上司请教之前, 一定要思考一番, 有了自己的看法再去向上司请示, 以便上司问时, 能够从容地回答, 这对树立我们的良好形象起到积极作用。没有自己的思考结果之前, 要想尽办法搜集有关的正确情报, 然后整理、分析, 保证我们的回答有很高的利用价值, 能够得到上司的认可。不要怕上司驳回我们的看法。要耐心地倾听上司的分析和结论, 能够多次与上司进行这样深层次的沟通, 有利于我们从公司的大局出发, 了解上司的思考倾向, 下次再遇到类似的问题时, 就会考虑得更周密了, 这是下属磨炼自我取得职位的好机会。

       另外, 即使我们对自己的解决方案非常满意, 也不要在上司询问之前就率先提出, 并且讲个没完。多数上司遇到这种情况心里会感到不舒服。上司会想, 你既然有了办法为什么还要来问我, 是不是有意考我, 还是想炫耀。结果自然是得不偿失。

       如果每次上司向我们询问问题的解决方案时, 都能听到我们见解别致的回答, 相信我们的发展前景一定会很乐观。

       因此, 任何时候, 抢先思考对我们来说都是十分有利的。要知道想解决突发问题, 上司也不是万能的, 这个时机就是下属表现的机会。但不可心急, 在上司问时再仔细地说。

       习惯法所起的作用很小

       习惯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 仅由国家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习惯法是最古老的法律形式, 但是, 在现代各国法律体系中, 习惯法的作用已经大大衰微了, 已不是主要的法律形式。在我国,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编纂的成文法- - - " 铸刑鼎" 之前, 习惯法就以" 礼" 的形式存在。在英国, 公元1 0 世纪形成全国统一的判例法之前, 在英格兰各地流行的不同的习惯曾经是最早的法律形式。而在宗教法系国家里, 无论是伊斯兰法系、还是印度法系、犹太法系, 在形成统一的宗教法之前, 其法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宗教习惯法, 并且在宗教法发展的过程中, 也一直伴随习惯法的发展。

       在普通法系国家, 习惯法在普通法的形成过程中曾经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即使在普通法形成初期, 在刑事和婚姻家庭方面, 习惯法也是重要的法的形式。在当代, 这类习惯法的作用却大大降低了。然而在普通法系国家, 特别是在英国, 另一类习惯法即惯例却起着重要的作用, 特别表现在宪法惯例和司法惯例。

       在大陆法系国家, 习惯法则不具有在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的地位。虽然同制定法及法的一般原则一起被视为法的主要形式, 但实际上习惯法比制定法的重要性要小得多。一般来说, 习惯法在法国比在德国的作用更小, 因为习惯法在法国大革命以后被看作是陈旧的法律形式, 而德国则由于历史法学派的影响一直比较重视习惯法。直至今天, 习惯法在德国的某些案件中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有时甚至大于制定法, 特别是在商法、劳动法方面。

       此外, 习惯法西班牙及西班牙语国家的作用也较为突出。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 习惯法所起的作用很小, 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民商事惯例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婚姻、继承等方面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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