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一旦犯了错误

       我的朋友方先生告诉过我, 他们学校对他的教学工作颇有微辞。一位和他相识的教授曾说了一些对他轻蔑的话, 这些话被传到他耳里, 他只好忍气吞声。后来有一天他接到这位教授的来信。那时教授已离开了学校, 调到某新闻部门从事编辑工作。教授来信说, 以前错估了他, 希望得到原谅。此时, 我朋友的各种敌意便立刻烟消云散了, 并极其感动, 马上回信并表示敬意。从此, 他们便成了好朋友。

       这件事使我们了解到承认自己的错误不但可以弥补破裂的关系, 而且可以增进感情。但要有勇气承认自己的错误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记不清是哪一位名人曾经说过" :人们敢于在大众面前坚持真理, 但往往缺乏勇气在大众面前承认错误。" 有些人一旦犯了错误, 总是列出一万个理由来掩盖自己的错误, 这无非是" 面子" 在作怪, 他们以为一旦承认自己的错误, 就伤了自尊, 丢了个人面子。这种想法, 无异于在制造更多的错误, 来保护第一个错误, 真可谓错上加错。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自尊心和荣誉感, 如果你肯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 这不仅仅可以满足对方强烈的自尊心, 而且也会为自己品格的高尚而感到快乐。

       切记承认自己的错误不是耻辱, 而且是真挚和诚恳的表现。其实, 你又不等于你的错误, 承认你的错误, 更显示你人格的伟大。凡是伟大的人都有认错的时候。认错时一定出于真诚, 不要虚情假意。真诚不等于奴颜婢膝, 不必低三下四, 要堂堂正正, 承认错误是希望纠正错误, 这本身是值得尊敬的事情。假如你没有错, 就不要为了息事宁人而认错, 否则, 这是没有骨气的做法, 对任何人都无好处。譬如你是一位主管, 辞退了某位不称职的部属, 你会觉得很遗憾, 但用不着认错。

       人非圣贤, 孰能无过。扪心自问, 你是否说过伤人的话, 做过损害别人的事, 答案是肯定的, 但关键是坦诚地承认自己的错误会使你心胸坦荡, 这将是使你踏向更坚强的自我形象, 增进你更好的工作表现的第一步。早在2 0 0 0 年前古希腊的哲学家留基伯与德谟克利特, 就从自己错与别人错的比较中, 明确地指出" :谴责自己的过错比谴责别人的过错好。" 最笨的人才会找借口掩饰自己的错误。年轻的朋友们, 假如你发现了自己的错误, 你就应尽快地承认自己的过错, 这不仅丝毫不会有损于你的尊严, 反而会提升你的品格魅力。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法的价值作为人对自身与法律的关系的一种主观体验必然存在于人与法律的关系之中, 是人与法律相互作用的产物。研究人与法律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也就有助于深入认识法律价值。法律是人类千百年来社会实践的产物, 是人的对象化活动的结果。从一定意义上说, 它产生于人的精神活动, 属于劳动的精神产品。

       人创造了法律, 法律又作用于人, 满足人的需要

       既然法是人的价值创造物, 法就应该能够满足人的需要, 法的内容、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都带有明确的目的性。就满足社会某种需要而言, 法始终是一种工具、一种手段, 它的内容是具体的, 它的目的也是具体的。如果说, 一个社会总是存在不同的利益、不同的利益群体或阶层, 那么, 法也就必然需要在相互否定的利益之间、互相对立的利益群体之间、直接对抗的阶级之间进行平衡与选择, 以使这种对抗继续维持在秩序的范围内。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法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取决于个人的物质生活, 即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 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状况。在一定社会中, 法律的属性、目的与作用总是一致的, 它们决定了法律价值的有无及大小, 从而确定了法律价值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关系, 揭示了衡量法律价值的一个根本标准的客观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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