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际交往的心理障碍之一
交际是人类共同的心理追求, 也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即使一个自卑感很强的人, 可能惧怕与专门控制他的人相处, 但与宽容随和的人则可能相处得很好。人们当然都希望交往, 但在实践活动中却存在着各种影响人际交往的心理障碍。
人际交往的心理障碍之一:自负
只关心个人的需要, 强调自己的感受, 在人际交往中表现为目中无人。与同伴相聚, 不高兴时会不分场合地乱发脾气, 高兴时则海阔天空、手舞足蹈地高谈阔论, 全然不考虑别人的情绪和态度。另外, 在对自己与别人的关系上, 过高估计了彼此的亲密度, 讲一些不该讲的话, 这反而使人出于心理防范而与之疏远。
人际交往的心理障碍之二:嫉妒
嫉妒是一种情感状态, 是把强于自己的人看作是对自己的威胁, 是自己前进道路上的障碍, 因而对他们感到不悦, 甚至产生愤怒、怨恨的紧张情绪。嫉妒可以模糊认识, 使认识变窄。如果这种情绪不断加强, 会使自己的行为危害社会、危害他人, 也危害自己。嫉妒心具有普遍性特点, 不分男女, 不分老幼, 不分种族, 不分职业, 不分地位高低, 都不能回避嫉妒心态。但嫉妒心的强弱则因人而异, 有的人嫉妒心明显, 有的人则不太明显。从嫉妒心的强度方面分析, 可以把嫉妒心的进程分为三种形态, 即嫉羡、嫉扰和嫉恨。嫉妒心的危害很大, 一方面对人际交往的危害, 另一方面也使嫉妒者自己陷于痛苦之中。对嫉妒性格的理性调整途径如下:防止自私心泛滥, 从" 小我" 中解放出来; 对自己有恰当的认识和评估; 加强道德修养, 认清嫉妒的卑鄙性; 加强自我调节、自我控制; 通过意志努力, 消除嫉妒心理。
人际交往的心理障碍之三:多疑
这是人际交往中的一种不好的心理品质, 可以说是友谊之树的蛀虫。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说的:" 多疑之心犹如蝙蝠, 它总是在黄昏中起飞。这种心情是迷陷人的, 又是乱人心智的。它能使你陷入迷惘, 混淆敌友, 从而破坏人的事业。" 具有多疑心理的人, 往往先在主观上设定他人对自己不满, 然后在生活中寻找证据。带着以邻为壑的心理, 必然把无中生有的事实强加于人, 甚至把别人的善意曲解为恶意, 这是一种狭隘的、片面的、缺乏根据的一种盲目想象。
一言一行都有法律依据
法治观念主要包括宪政观念、权义观念和程序观念。
宪政观念最主要的就是确立和遵从宪法的权威, 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律制约权力。这里的权力就是国家权力, 法律本身是国家权力的产物, 但法律一旦制定, 它就与权力形成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法律与权力之间对立统一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法治观念的影响。如果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具有成熟的法治观念, 坚持法治信仰, 权力往往就自觉服从法律; 否则, 权力就可能扩张甚至滥用, 造成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结果。因此, 法治的形成及维持都离不开宣扬法律的至上性, 而宣扬法律至上的基本目的就是运用法律制约权力, 防止权力对法律的践踏。
权义观念是人们对法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的认识, 主要包括对权利和义务的价值的认识、自我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他人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以及权利与义务之间关系的认识。一定社会的权利观念往往是该社会民主化程度的重要参数, 而一定社会的义务观念则往往是该社会秩序化程度的主要衡量标准。由于法的权利较之法的义务更能激发人们的民主精神和守法意识, 所以法的权利观念往往能够促进法的义务观念的形成, 反之亦然。法的权利与法的义务都很重要。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时, 绝对强调法的权利侧面或者绝对强调法的义务侧面都是不正确的。绝对强调法的义务侧面当然是专制统治的需要, 是不民主、非法治的表现。然而绝对强调法的权利侧面也会矫枉过正, 危害法治。
程序观念就是依法办事的观念, 就是确立和遵从程序法的地位, 以程序法规范来规制国家权力的运行, 这一点在执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尤为重要。程序观念早在中国古代就有, 古人说的" 徒法不足以自行" 、" 无规矩不成方圆" 就是这个意思。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 程序观念还意味着规则意识, 即人们的日常行为不但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或规则, 而且要一言一行都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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