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与立法上对习惯的认可不同

       法律漏洞的补救措施很多, 主要有类推补救、原则补救、政策补救、判例补救、习惯补救。

       所谓类推补救, 就是在具体个案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时候, 把其他适用于类似情况的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个案。这种方法前已述及, 不再赘述。

       所谓原则补救, 就是在现有法律出现漏洞的情况下, 用相关的法律原则加以补救。法律原则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 具有宏观的指导性, 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所谓政策补救, 就是在现有法律欠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 用国家或执政党的政策加以补救。这种补救方式不如上述原则补救那么权威, 是社会转型期常用的法律补救方式, 具有暂时性和差异性, 因而也容易导致不公。

       判例补救是英美法系国家常用的法律补漏方式, 就是在现有成文法律体系没有相关法律规范的情况下, 用既定判例加以补救。由于判例补救针对的是先前已经作出判决的相同或类似案件, 故具有较高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习惯补救在民商事领域与少数民族地区用得较多, 它与立法上对习惯的认可不同。立法上对习惯的认可是一种立法行为, 具有普遍适用性, 而习惯补救则是一种司法行为, 只是针对个案的一次性适用。

       漏洞补充是在法律规则出现空白时才使用的法律方法。按法治理论的要求, 司法权对法官来说是一种被动的判断权, 而对公民来说则是当权利受损害后的一种具体救济权力。公民只要表达了请求司法救济的愿望, 那么, 法官就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审判案件。这就出现了在法律出现空缺后法官该怎么审案的问题。从现在的法学理论来看, 法官这时可以行使有限的自由裁量权, 对法律进行创造性运用, 即出现针对个案的法官造法。

       口才在商务活动中的重要性

       西方人对口才的重视是有目共睹的。他们认识到口才在信息时代的商务活动中的重要性。他们也是这样做的。而现实中的市场交易验证了这一点, 交易的双方常常根据一个人的讲话水平和交际风度来判断其学识、修养和能力, 并以此判定是否与之合作。

       口才和交际的学问, 在美国、西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早已盛行, 不论是学校教育, 还是成人教育都很重视开设这门课程。

       当代商场上, 提高商业经营者的口才已显示出迫切性。但长期以来, 国内有一种偏见, 就是不把口才看做是真才实学, 也就更谈不上把口才和交际能力看做是人生的基本功和必修课。有些人甚至认为能说会道算什么? 不过是耍嘴皮子罢了! 可是真的等他需要能说会道的时候, 他已经来不及" 磨嘴上阵" 了。

       由于受全球经济一体化影响, 今天人们的经济交往比任何时候都要频繁, 口才的商务作用更加凸现出来。

       我们要和对方交涉, 要借鉴对方发展市场的经验, 要引进技术, 要具备谈判转让或赔偿某一经济事件的能力, 还要在大庭广众中讲述自己的意见, 这些都需要有极好的口才, 才能马到成功、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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