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应该更多地研究法或法律背后的“彼岸世界”

       关于法哲学的研究对象, 学界的观点比较多。总体来看, 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加以界分:一是以法理学单独作参照; 二是以哲学和法学同时作参照。

       如果以法理学作参照, 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认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和法理学大体上是一致的, 二者只是同一研究对象的两种表述, 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多持这种观点。

       二是认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和法理学截然不同, 前者完全可以脱离实定法而存在, 而后者则必须以实定法为基础, 从而把法哲学看作纯粹的哲学分支, 德国古典哲学家多持此种观点, 如黑格尔就认为研究法不是研究法本身, 而是研究法背后的" 绝对理性" 。

       三是认为法哲学和法理学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上既有一致的部分, 也有不一致的部分。就研究对象的一致性而言, 它们都要涉及到法的基本内容, 如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内容及其表现形式、逻辑结构等; 就研究对象的差异性而言, 法理学注重法本身的现象、本质和规律, 而法哲学则注重研究潜藏于法的现象、本质、原理和规律背后的本原问题、认识问题、价值问题及研究方法问题。进一步来说, 法哲学应该更多地研究法或法律背后的" 彼岸世界" , 研究的是法的" 为什么" 的问题, 即法的哲理问题; 法理学则应该更多地关注法律本身的" 此岸世界" , 研究的是法的" 怎么样" 的问题, 即法的原理问题。也就是说, 前者是比较思辨和抽象的, 后者是较为实证、实践和具体的, 而在" 彼岸世界" 和" 此岸世界" 之间, 则是二者的共同研究领域。归结起来, 这三种观点均可以两个圆的关系作比, 第一种情况就是两个重叠的圆; 第二种情况就是两个相离的圆; 第三种情况就是两个相交的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 学界主要持第三种观点。

       如果把法哲学置于哲学和法学之间作一比较, 也会有三种情况:一是认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包含于哲学这个大的范畴, 二是认为包含于法学这个大的范畴, 三是既有属于哲学的部分, 即所谓" 法学中的哲学问题" , 又有属于法学的部分, 即所谓" 哲学中的法学问题"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 持第一、二种观点的少有人在, 持第三种观点的人显然占绝对优势。

       说话是为了能成功的办事

       大家知道, 说话是为了办事, 办事必须说话。

       某单位里有一位男士, 爱在业余时间玩扑克, 经常玩到深更半夜。妻子对丈夫的这一做法很不高兴, 下决心要给他扭扭这个弯儿! 一天晚上, 正值丈夫与同事们在一起打牌, 玩到兴头上, 她来叫丈夫了。丈夫答应马上回去, 让她先走。妻子不从, 一定要叫他立即回家, 并动手拖他走。丈夫觉得妻子在家里管这管那可以, 现在管到外边来了, 使他当众丢了面子。回家以后, 他越想越气, 打了妻子一耳光。这位丈夫为何如此大动肝火? 不用说, 是因为妻子使他当众丢了面子。

       俗话说:" 当面教子, 背后教妻。" 纵然这位男士不对, 做妻子的又怎么能在大庭广众之下掉他的价呢? 假如妻子能换种方式, 一说家里来客了, 或说孩子有病了, 找个借口, 也算给丈夫一个所谓" 男子汉" 的面子。丈夫回家后总不至于打她一巴掌吧! 更何况, 守着那些牌友, 做出这不该做的举动, 牌友们又会有什么感觉呢? 以后又会有谁毫无介意地与丈夫交往呢?

       当面教子是因为子是幼小的, 是未成年人, 无论你在什么场合下教育他、训斥他都不会有损于孩子的身份, 而且还能给他以警示作用。相反, 如果对待妻子也像对待孩子一样, 在众人面前训斥她, 则必然会损伤妻子作为成年人的尊严, 让她下不来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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