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燕不是公认的美人

       吕燕不是公认的美人, 却成了国际名模, 这是因为她极富个性, 饱含激情, 而且还有超乎常人的毅力。她的历程表明:一个女人, 只要自强不息, 勇往直前, 定会成功!

       1 8 岁的吕燕北京当模特, 并不是很成功。一次, 一家杂志的老总看了她的照片认为不错, 就让她到北京新侨宾馆面谈。那天吕燕刚走到大厅, 两个法国人正在退房, 见到她就问" :你是模特吗? " 吕燕看着他们没说话, 他们又问:" 你有签约公司吗? " 吕燕摇头。他们就说:" 你愿意跟我们到法国吗? 你到法国

       一定能成为名模, 也一定能赚很多很多钱。" 这个出生在中国江西农村的女孩一直梦想着在T 台上有所作为, 可按国内传统的审美标准看, 她很难跻身于这个吃青春饭的行业, 曾培养过许多著名模特儿的国内某家公司就拒绝和她签约。在北京福特超级国际模特大赛中, 她也只能以大赛工作人员的身份做些后勤工作。而正是吕燕身上那股拼劲, 使她只身来到法国。

       " 当时我才1 8 岁, 惟一支撑自己的就是对将来的希望。对我来说好多事都很新鲜。刚到国外肯定很不适应。不会讲外语, 吃不惯那儿的饭, 不认识路, 没一个熟人。到商店买东西看见各种包装也是两眼一黑, 只买认识的速食食品。头一个月居然吃了1 0 0 多个鸡蛋。那种感觉完全就像一个人从婴儿开始学习生活一样。"

       与生俱来的自信和活跃让吕燕受益匪浅。无可奈何的独立生存又锻炼了她的意志和处世的能力。到法国以后, 她开始了艰苦的训练, 每天要练十多个小时。吕燕每天必须见很多公司和时装杂志的摄影师, 这都

       是她的经纪人安排好的。吕燕到法国之后, 遇到的挫折数也数不清, 但她都慢慢克服了。吕燕一天一天就这样拼搏过来了, 她坚信只要辛苦努力, 就会获得机会。到巴黎没多久, 她就接了一个订单:在一个洗发水广告中当模特儿。这是她过去想都不敢想的事。2 0 0 0 年, 吕燕在巴黎举行的世界超级模特大赛中获得了第二名的好成绩, 这是目前中国模特在世界级模特大赛中拿到的最好成绩。好多人都说, 幸运一次又一次像天上掉馅饼一样不断砸到吕燕头上。对此, 吕燕有自己的说法:" 馅饼根本就没有老往我头上掉。好机会是有过, 比如说碰见几个领路人。但后来一个人去巴黎, 日子那么难, 我天天盼着天上掉馅饼, 结果一个也没有。后来所有的成就, 都是凭力气和本事, 凭自己的个人努力一点一点争取来的。我抱着自己很重的资料册, 完全不认识路, 就坐地铁到处钻, 每天跑四五个公司去面试, 别人走二三十分钟的路, 我得花一两个小时。没有一个朋友, 也不会讲外语, 天天工作回来就在屋里当哑巴。这是天上掉馅饼吗? 不是, 因为我坚强有毅力, 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 硬是在一个陌生地呆住了, 才把一切都挣出来了。去巴黎的中国模特不是我一个, 我也不是第一个。为什么好些比我漂亮有名的没多久都回来了? 因为吃不了那份苦。任何人要想真正成功, 根本不可能靠天上掉馅饼。我从小就是那种不给自己留后路的人, 撞了南墙也要往前走! "

       其阶级和意识形态的偏见

       由于阶级的局限和西方学术传统的影响, 综合法学对法的概念和本质的研究虽有成功之处, 但失误也很多。具体讲, 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 综合法学对法概念研究的形式主义色彩很浓, 多是现象描述和逻辑分析, 虽将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因素纳入法的概念之中, 但它并未对这些因素的丰富内容进行深入研究, 仅仅停留在相应的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观点的重复上。

       第二, 综合法学对法本质的研究实际上并未真正触及到本质, 也只是在现象的表层展开。它实际上是对法的质的规定性分析较多, 而对法的真正本质考察较少; 它对法的本质的研究实际上是抽象地从微观的实证法规范角度进行的, 并未从整体上、从宏观上来认识法的本质; 它对法的性质及其作用等关注较多, 而对法的阶级性认识不足, 如博登海默就赞同庞德的观点, 认为:" 马克思理论将其侧重点完全放在了法律控制的阶级性方面, 而没有足够地重视这样一个事实, 即法律常常调节和调整的是相互冲突的群体利益。"

       第三, 综合法学认为是多个因素和价值观念在制约、决定着法律。这似乎是很全面、准确和公正的观点, 但实际上是不正确的, 因为决定法的因素并非是完全平衡、功能相当的, 这些因素对法的作用和影响是有主次之分、重点非重点之别的。马克思主义认为, 法是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在所有影响法的因素中经济因素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马克思曾指出:" 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 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 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 但马克思等人也没有否认, 甚至包括同属上层建筑范畴已。"

       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综合法学却囿于其阶级和意识形态的偏见, 有意无意地歪曲了马克思主义的法的本质理论, 认为马克思主义仅仅注意到了经济和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 而对法律发展中的其他因素却没有予以足够的关注。权力关系、基本的生物事实、人类学资料、宗教信仰、意识和价值体系以及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明显的理性命令, 在对法律制度进行充分的社会分析综合法学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中也应当得到适当的考虑。

       的这种带有偏见且不求甚解的非科学态度, 无疑极大地妨碍了它从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中吸取科学营养, 以深化其对法的概念和本质的研究。

最近文章